《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车辆停放需求,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建筑物配建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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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制定智慧停车发展策略和政策,统筹协调和解决停车场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自主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城市停车场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停车场的备案管理,依法处理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行为;
(三)负责召集临时停车场设置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停车场管理联合检查和规范治理活动;
(四)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制定及评估、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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